财团法人沉春池文教基金会于今年10月16日,以「抢救迁台历史记忆库」计画获文化部第17届文馨奖,并受邀出席11月21日颁奖典礼。然而文化部于11月17日发文撤销该获奖资格,本会认为此撤销处分在法律上有重大瑕疵,已正式向行政院提出诉愿,期能捍卫民间文教团体的权益及应有的公正评价。
基金会诉愿书之内容重点如下:
一、原处分违反「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则」,为不合法,应予撤销。
文化部撤销本会获奖资格是援引114年6月14日订定之「文馨奖奖励要点」第8点第2款:「得奖之自然人、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之负责人,如有违反性别平等、劳工相关法令或其他相关法令规定,经检察官提起公诉者或主管机关认定者,本部得视情节轻重撤销或废止其得奖资格及追回奖座」,但本会董事长沈庆京遭检方提起公诉日是113年12月,将以此案件作为撤销获奖理由明显违反「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则」。意即不适用于原处分所述,此于法规生效前已终结之事实,故原处分为不合法。
二、奖励要点第8点规定违反「明确性原则」,原处分基此规定作出,为不合法,应予撤销。
法律限制人民权利,它应符合法律明确性原则,使受规范者可预见他行为的法律效果,并使执法有所依据。但奖励要点中「其他相关法令规定」是指何法令?范围如何?一般受规范者难以预见或理解,其文义不清显有违法律明确性原则,因此,据该要点作出之原处分,自然不合法。
三、原处分内容违反「明确性原则」,为不合法,应予撤销。
行政处分应于书面载明主旨、事实、理由及其法令依据,原处分内容未能具体叙明本会负责人是「违反性别平等、劳工相关法令或其他相关法令规定」的那一条款或事项,仅依「提起公诉」、「确属情节重大之事由」为据撤销资格,因此,原处分内容违反明确性原则,为不合法。
四、原处分适用奖励要点第8点规定撤销得奖资格,为不合法或有违误。
参酌原文馨奖旧法「文化部表扬出资奖助文化艺术工作者及事业办法」第7条之1规定:「..如有违反性别平等相关法令规定..本部得撤销或废止其得奖资格」为类似规定,兼及立法理由显系针对「违反性别平等相关法令规定」;因此,要点第8点第2款规定:「如有违反性别平等、劳工相关法令或其他相关法令规定」中的「其他相关法令规定」即系性平、劳工相关法令,而本会负责人并无违反以上法令之事实,原处分自有违误。
五、原处分违反「不当联结禁止」原则,为不合法,应予撤销。
文馨奖为文化部奖励推动文化平权、扩大文化参与等理念而举办之,本会申请之「抢救迁台历史记忆库」计画先前经文化部公告获奖,理由为「建立系统化的典藏资料库,兼顾多元族群视角,保存战后重要史料,为文化资产保存与研究建立长期典范。」。原处分却以本会负责人之个人事由撤销获奖,有悖行政法中「不当联结禁止」原则。 故综上所列,原处分确有不合法或违误之处,因此请行政院准以撤销处分。
本会系于今年8月提出文馨奖申请,报名资料包含本会立案证书、董事长暨董事名单与申请之专案计画执行成果,文化部已完全掌握相关资讯,在审查、评选、公布获奖名单、通知出席颁奖典礼、委托团队制作颁奖影片等一系列流程皆完成后,于颁奖前三日突然撤销获奖资格,如此先认定后否定的行政行为,除欠缺一致性外,文化部应尽的事前资格审查作业显出现瑕疵。
面对突如其来的撤销处分,本会秉持依法行政与程序正义之立场,正式向行政院提出诉愿,期盼行政院能厘清事实、回归法治,给予本会一个合理、公正的判断。无论诉愿结果为何,本会将秉持初衷,持续推动文化资产保存与历史记忆传承之工作,不因外在变动而偏离公益理念的初衷。 P01沉春池文教基金会已正式向行政院提出诉愿。 P02基金会以「抢救迁台历史记忆库」计画获得文馨奖,却被取消获奖资格。

基金会以「抢救迁台历史记忆库」计画获得文馨奖,却被取消获奖资格。